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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李勇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绍*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李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又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滕**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滕**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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