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信用卡诈骗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罚金一案,饶**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认,杨**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二万元。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未予缴纳,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至今未予履行。经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期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潮平法执字第1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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