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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合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及其辩护人孟**、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韩**于2013年12月申领上海**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22280019661393,信用额度50万元)用于消费。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韩**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使用该卡大量透支,部分用于个人消费,部分套现用于生产经营,后支付手续费找人代还信用卡。经浦发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短信催收,被告人韩**于2014年12月25日还款27420元后,至今未再还款,并经常关机无法取得联系。截至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韩**浦发银行信用卡逾期本金为383827.8元,本息合计为590564.81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韩**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韩**的辩护人孟**的辩护意见是:韩**主观恶性较小,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系初犯、偶犯,没有故意侵占的目的,请给予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于2013年12月申领上海**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22280019661393,信用额度50万元)用于消费。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韩**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使用该卡大量透支,部分用于个人消费,部分套现用于生产经营,后支付手续费找人代还信用卡。经浦发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短信催收,被告人韩**于2014年12月25日还款27420元后,至今未再还款,并经常关机无法取得联系。截至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韩**浦发银行信用卡逾期本金为383827.8元,本息合计为590564.8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翟某某、康某某、张某某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本金/费用确认表、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记录、催收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贷前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贷款借据、联保合同、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企业贷款信息、抵债协议、设备清单、土地转租协议、有偿使用土地协议、银行承兑汇票、借条、收据、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照片及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韩**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该辩论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韩**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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