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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林木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赵*以朋友王*的名义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南召县马*坪组南沟王*的自留山山林一处。后赵*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吴*、刘*、王*等人砍伐该山林东坡上的林木。经南召县*推广中心材积计算,砍伐的林木计立木材积为21.3立方米。

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赵*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张*、董*、王*、王*、冀等人的证言,承包协议、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未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购买他人的山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赵*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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