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甲诉被告赵*乙、赵*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甲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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