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许某某与徐*赡养费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2841.0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许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广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