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王**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6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64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高**、高**等与高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王**、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沈阳**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巴士”)、被告中国人民财**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XX与张XX甲、张XX乙、张XX丙、张XX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冯*与杨*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赵**、赵**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王*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