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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王**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6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64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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