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由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致使此案无法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被告张*的准确居住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