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张**、张*、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姚**与姚*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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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沈阳**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巴士”)、被告中国人民财**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