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时,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胡*与劳*、方*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沈**与王**、王*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陈某某等与杨**、柴*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乙与黄*甲、黄*丙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姚*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与被告王**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寿某甲等与方*、寿耀栋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沈*甲、芦*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