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寿*甲诉被告方*、寿耀栋、寿*乙、寿*丙、王**、寿*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寿*甲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寿耀栋、寿*乙、寿*丙、王**、寿*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寿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寿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原告已预交63506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王**、寿*甲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