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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余某某与何*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甲、余某某诉被告何*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何*甲于2015年11月5日去世,本院另行裁定终结。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对被告何*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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