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鑫诉被告秦*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鑫于2015年12月10日以双方的纠纷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900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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