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张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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