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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张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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