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甲与史某某、吴**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史某某、吴**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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