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史某某、吴**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袁**、兰**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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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长寿姐,李**,赵**,赵**分家析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彭**与彭**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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