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某某与高**、高**、高*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高**、高**、高*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减半负担5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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