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高**、高**、高*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减半负担5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邓*与刘*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邢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赡养费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甲与何*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于与王赡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与吕**、吕*、吕**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哈国樑,哈国鸿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李**与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刘*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