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珍诉被告吕**、吕*、吕**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珍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文*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文*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于与王赡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高**、高**、高*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刘*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邢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哈国樑,哈国鸿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阎**与庞**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侯**、侯**、李**、安都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何**、陈*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