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马**与哈**、哈**、哈**、哈**、哈国鸿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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