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甲与被告殷*乙、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殷*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殷*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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