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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甲与殷*乙,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甲与被告殷*乙、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殷*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殷*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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