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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甲、房某某与解*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解某甲、房某某与被执行人解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高**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高*一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发现被执行人解*乙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延期执行。该案执行标的2380.46元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一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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