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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郭**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郭*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郭*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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