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吴金保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榆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508.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0.00元。该案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梨榆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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