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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刘*丙、刘*乙、刘*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丙、刘*乙、刘*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以已经与三被告就本案争议的赡养费达成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刘*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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