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甲与被告聂*乙、聂*丙、聂*丁、聂*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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