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甲赡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甲与被执行人王*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淄**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甲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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