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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甲、代*等与肖*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甲、代某与被告肖*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甲、代某撤回对被告肖*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

十六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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