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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成功与被告马**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父子关系,自1996年与家人发生矛盾后我独自一人生活。现年龄近80岁了,还常生病住院,日常开支较多,县法院于2011年判决由被告每月给付的300元赡养费,明显不能满足我现在的日常生活、医疗的需求。故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在原有的基础上再追加400元的赡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对我从小未尽父亲的责任,又无故将我们母子赶出家门18年,我们之间豪无感情而言。现我有30万元的房屋贷款需偿还,妻子又患有重病,且还要抚养孩子,故原告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理由不足,我无法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有三个子女,长女马则乃白,次女马**,长子马*乙,均已成年。自1996年原告与家人发生家庭矛盾后,独自一人在本县白庄镇下张尕村老宅院生活至今。2008年、2011年,原告先后两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马*乙给付赡养费。经本院审理作出判决,目前被告承担原告的赡养费每月300元;2011年被告起诉次女马**要求承担赡养费,我院以(2011年)循民初字第101号判决书确定由马**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400元。另查明原告每月还享受由县民政局支付的老年补助130元。2015年10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追加赡养费每月400月,计每月700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公民应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原告已八十高龄,且患有疾病,无经济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现原告要求被告每月增加赡养费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其要求数额偏高,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生活消费支出,原告的其他子女也有赡养义务等情况应酌情予以给付;被告的辩解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据此,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第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乙自2015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马*甲的赡养费450元。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各支付一次。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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