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李*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秦*赡养费、案件受理费3037.5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2015)东执字第25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