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刘**与曲志才赡养费纠纷一案,(2015)武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曲志才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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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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