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阎**与庞**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与被告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阎**于2015年12月1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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