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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邢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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