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袁**、兰**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高*甲与陈**、陈**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长寿姐,李**,赵**,赵**分家析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吴某甲与史某某、吴**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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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王赡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某与高**、高**、高*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刘*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赵**赡养费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