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李*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甲与李*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涉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7月18日、2015年12月21日我院分别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共计2700元整,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涉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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