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甲与李*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涉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7月18日、2015年12月21日我院分别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共计2700元整,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涉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