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甲与被执行人何*乙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甲现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何*乙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赡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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