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侯**、侯**、李**、安都**全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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