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2、被告赵、被告张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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