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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2、被告赵、被告张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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