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签字确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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