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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