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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王**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刘*被告王*、王*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刘于2015年11年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整,由原告王*、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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