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齐影与齐影、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晴诉被告齐*、姜**、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晴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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