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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甲与鹿*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鹿*甲与被告鹿*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鹿*甲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鹿*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鹿*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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