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刘、马*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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