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巩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查明被告下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韦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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