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彭*、常、彭*、彭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彭*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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