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甲与被告韩*乙、韩*丙、韩*丁、韩*A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甲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缴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韩*甲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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