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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刘**、刘*、刘*君、刘*、刘*春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刘**、刘*、刘*君、刘*、刘*春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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