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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基本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基本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1日,原告赵基本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基本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84.82元,减半收取842.4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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