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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杨与张二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原告杨与被告张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张**,原告张*、原告杨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原告杨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原告杨**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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