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原告杨与被告张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张**,原告张*、原告杨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原告杨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原告杨**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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