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哈与被执行人马*追索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600元(2015年度全年的赡养费)。被执行人马*分别于同年8月25日、12月10日分两次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特指2015年度的赡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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