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单1、单2、单3、单4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李**与李**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杨与张二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诉被告王**、王**、王**、王**、王**、王*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马*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申请执行曹**给付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钟**与张**其他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哈与马*追索赡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刘*甲与刘*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周*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赵**与赵*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