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回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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